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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谓本生之服不宜降非也天之生物使之一本斩衰⑤三年而有二是二本

2022-12-04 18:23:48 发布 浏览 924 次

有谓本生之服不宜降,非也。天之生物,使之一本,斩衰⑤三年而有二,是二本也。有谓子为兄弟后,则所生父母,没其父母之名,而称叔父、伯父,亦非也。非从天降,非从地出,实生我而谓非父母,其谁欺?欺天乎?然则如之何?曰:“为嗣父母服斩衰,恩以义重也。为所生父母之服降,不得,不可以为悦也。”或疑人子无以自尽于所生,如之何?曰:“嗣父母与父母一体也,父母之心弗忍兄弟之无后,故命其子为之后。人子能行父母之心,斯孝矣。义不得复私所生,而私之,非礼也。若夫孝养,则存乎兄弟已,复又奚憾焉⑥?况心亦何不可尽之有?”

古代的人以排在别人后面为耻。这是说作为男人,舍弃生他的父亲,却称呼别人的父亲为父亲,称呼别人的兄长为兄长。考察秦朝时如何指责入赘的女婿,就可以推知了。如果同宗族的支派没有儿子,按照次序应当立一个作为他的后代,这是仁义之道,羞愧什么呢?但是这个念头是为了利益,还是为了道义,不可以不辨别。我用两句话来作判定:如果是传宗接代而不继承财产,则是为了道义,不是为了利益,道义就是父子之间要有亲情,长辈与晚辈要有次序;如果看重财产而不看重传宗接代,则是为了利益,不是为了道义,为了利益不抢夺就不会满足,一旦抢夺不抢完就不会停止。道义与利益的区分,就是走向祸或福的台阶。

有人说出嗣之后,对亲生父母死后的丧服不应该降低等级,这是不对的。上天生养万物,使万物归于一个根本。丧服之中最重的一种,守丧三年又加两年,这是片面地理解了这个根本。有人说儿子成为自己兄弟的后人,那么亲生的父母,没了父母的称呼,而是改称叔父或伯父,这也是不对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是从地里长出来的,确实是生了我却不称作父母,难道是要欺骗谁吗?欺骗天吗?那么应该怎么办呢?我的看法是:“为过继的父母穿最重的丧服,从恩情上考虑则以道义为重。为亲生父母服丧则降一个等级,不合乎这个规定,那就不能称心如意。”有的人疑惑:作为儿子,没有尽到对亲生父母的孝道,怎么办呢?我的看法是:“过继父母和亲生父母是一体的,亲生父母不忍心自己的兄弟没有后代,所以命令自己的儿子做了兄弟的后人。作为儿子能够奉行父母的心意,这是孝顺啊。按照道义,不能再偏私而去爱自己的亲生父母,如果偏私去爱,就不符合礼法了。至于孝顺、赡养亲生父母,还可以通过兄弟,又遗憾什么呢?况且有孝心在,还有什么不能尽到呢?”昆:哥哥。谪(zhé):指摘,责备。奚耻焉:羞愧什么呢?奚,疑问代词,什么。耻,羞愧。餍(yàn):满足。斩衰:旧时五种丧服中最重的一种。用粗麻布制成,左右和下边不缝。服制三年。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为公婆,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妻妾为夫,均服斩衰。先秦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亦服斩衰。复又奚憾焉:又遗憾什么呢?憾,遗憾。

张履祥说:“义利之分,祸福之阶也。”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此条继续讲继嗣制度。张履祥认为,继嗣,不继承财产,就是为了道义,而不是为了利益;过继之后应该为继父母服最重的丧,这也是出于道义。因为过继父母和亲生父母原本就是一体的,顺从亲生父母而过继,所以这些做法原本就是为了孝顺。至于不得已而为亲生父母服丧减了等级,是因为已经出嗣他人,便不可再有偏私。

(十二)天之生物,使之一本。人为万物之灵①,恶②可反失此义?不幸无子女,兄弟之子犹子也。无兄弟,则从兄弟以及再从、三从之子,亦犹兄弟之子也。若必无其人,袒免以往,终为一本,不失水木之义③。薄俗愚民,乃有舍其所亲,而以他人之子女为子女。非其种者,锄而去之,于义岂为过乎?然女犹可,子必不可,以将乱及宗祧④也。若已有子,贫乏不能存,出继异姓,谓他人父,不孝莫大焉。与其继于人也,毋宁赘于人。惟赘于人,因冒其姓,必不可。

上天生养万物,使万物归于一个根本。人作为万物之中最具灵性的,怎么可以反过来失去这个道义呢?如果不幸而没有子女,兄弟的儿子就如同自己的儿子。如果没有兄弟,那么同一祖父但不同父亲的兄弟,以及同一曾祖但不同祖父的同辈兄弟、同一高祖但不同曾祖父的同辈兄弟的儿子,也当如同自己兄弟的儿子。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人过继,五服以外的远亲,终究是同一个根本,没有失去水生木的情义。违反人情的愚昧民众,才会抛弃自己亲生的子女,却把别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不是他播种的,就铲除并且抛弃,对于道义而言,难道不是太过分了吗?女儿还可以,儿子则一定不可以,因为将来会使宗祠混乱。如果已经有了儿子,因为贫困不能养活,而过继给不同姓氏的人家,称别人为父亲,没有比这更大的不孝了。与其过继给别人,不如入赘给别人做女婿。只是入赘给别人做女婿,而冒充对方的姓氏,则必定不可以。万物之灵:世上一切物种中最有灵性的,指人而言。《尚书·泰誓上》:“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恶(wū):表示疑问,相当于“怎么”“何”。水木之义:水生木的情义。水生木,五行学说相生规律之一。水能促进木的生长。宗祧(tiāo):宗庙。祧,远祖之庙。

此条也是讲过继的问题。张履祥强调应从自己的宗族之中过继,反对收养异姓子女为嗣,也反对异姓入赘后改姓为嗣,因为这样子会乱了宗祠。事实上,明清时期以异姓为嗣的情形很多。宗族之间,有的放任不管,有的则有所限制,在族谱编纂之中发展出一套针对立嗣异姓的规则和安排异姓子孙的方法。现代社会主张男女平等,没有子女则会把财产捐献出去,所以过继的问题已经大不相同了。张履祥的观点,对于理解传统宗族制度,则仍有其意义。

(十三)凡人年寿修短,举子迟早,均不可期。子孙成立,祖父寿终,实为家门之庆。不幸幼弱遭丧,孤嫠①在室,固存亡绝续之所系也。国家每因六尺之孤②,祸乱四起,下逮③臣庶,大小虽殊,其势一也。命不可知,修其人事④。古人有言曰:“百年之计,莫如树人。商祚⑤几危,保衡是安。周室漂摇,叔父⑥实定。”宗支戚属之中,岂无贤者能者?必不得已,执友世交可以倚托,夹持左右,以俟其长,足以无虞⑦。是在平居,慎择其人,寄之心腹,不至变作张皇,颠倒失措。语云:“百足之虫,至死不僵⑧。”信夫!是人的寿命长短,生子早晚,都无法预期。子孙成长到可以自立,祖父享尽天年自然死亡,实在是家族的福泽。如若不幸幼时就遭遇失去父亲的丧痛,只有孤儿寡妇在家,确实是处于或存或亡、或绝或续的关键时刻。一个国家常常因为君王幼小,祸患叛乱四处发生,下至臣民,权位的大小虽然不一样,他们的形势却是一样的。命运不可预知,只能努力做好个人的事情。古人有一句话说:“关系百年的长远考虑,没有比培养人才更重要的。商代的皇位几近危殆,名臣伊尹却能使之平安。周初王室动荡,叔父周公旦却能使之稳定。”同一宗族的支派、亲属之中,难道没有贤能的人吗?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还有志同道合的朋友和世交可以仰仗依靠,请他们在孩子身边匡助教育,等他长大以后,也完全可以太平无事。所以要在平时谨慎地选择这样的人,将自己想要托付孩子的心思告诉他们,就不至于变故来临的时候惊慌失措,本末倒置,不知怎么办才好了。有句老话说:“百足之虫,至死不僵。”确实就是如此啊!孤嫠(lí):孤儿寡妇。孤,幼年死去父亲或父母双亡的人。嫠,寡妇。六尺之孤:此指幼小的君王。六尺指十五岁以下,古人以七尺指成年。逮(dài):到。人事:此处指人力所及之事。祚:皇位,帝位。叔父:指周公旦。姓姬,名旦,亦称叔旦,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周武王姬发的同母弟。因封地在周(今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北),故称周公或周公旦。周公旦的功德大致有三:一是辅助武王得天下,二是代理成王治天下,三是参与了制定周礼。无虞:没有忧患,太平无事。《尚书·毕命》:“四方无虞,予一人以宁。”百足之虫,至死不僵:比喻势力雄厚的集体或个人一时不易垮台。百足,虫名,躯干计二十节,切断后仍能蠕动。僵,仆到。

《论语·泰伯第六》中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托孤,指受君主临终前的嘱托辅佐幼君,托孤的对象一定是贤德的忠臣。对于普通父母而言,因年老或疾病不能将子女养大成人,也只能将其托付给挚友或世交,让他们来帮助教育子女健康成长,从而使家族得以保全。张履祥自己九岁丧父,又是晚年得子,所以对于“托孤”一事非常在意。他生前就让其子师事于屠安道、何汝霖、邱云、凌克贞等友人,并在家书中详细交待,故此条可以结合《示儿一》一起体会“托孤”之意。

(十四)女子既嫁,若是夫家贫乏,父母兄弟当量力周恤,不可坐视。其有贤行,当令子女媳妇敬事之。其或不幸夫死无依,归养于家可也。俗于亲戚,富盛则加亲,衰落遂疏远。斯风最薄,所宜切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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